日期:2025-01-06 13:04:49 标签:
近年来,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这既为观众带来了真实感与代入感,让观众在观看过程中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故事背后的情感与历史。随之而来的却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冲突,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如何尊重当事人的感受。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创作者的艺术自由,也关乎到维护当事人的名誉权与情感利益。近期因电视剧《他是谁》引发的南大碎尸案家属的强烈反对,再次将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的受害者刁爱青的姐夫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向电视剧《他是谁》的主演张译和制作方提出严厉控诉,认为该剧中“余爱芹案”与1996年发生的刁爱青案有着高度相似之处,剧中虚构的婚外情情节极度丑化了刁爱青的形象,给其家属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创伤。家属对此进行的法律诉讼与后续的公开呼吁,引发社会对于真实故事改编影视作品的法律与道德界限的广泛关注。
突出的法律与道德边界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需要明确的是,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在法律上并不一定需要获得当事人的授权。根据强大的新闻宣传与公众关注,许多核心事件已经变成可以被广泛讨论的“公共财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和事实信息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制作方可以在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改编。但法律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尤其在涉及个体的名誉与情感等层面。
例如,曾因改编自真实事件的电影《亲爱的》受到实际原型高永侠的强烈反对,认为影片中的部分情节给她的生活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威胁提起法律诉讼。该案件与《他是谁》所引发的争议非常相似,都是对个人生活和名誉的侵害。
2018年的《我不是药神》也经历了类似的反响,故事的主人公陆勇因影片对他形象的改编不满,并一度对此向制片方提出质疑。这种由真实故事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并不罕见,然而它们揭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影视创作与当事人感受之间的矛盾。
艺术创作的边界与责任
在艺术创作中,创造者有责任遵循虚构与真实的界限。一方面,影视改编可以引入虚构情节来增强戏剧效果;另一方面,如果改编涉及真实角色的负面描绘,便可能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如果以他人(包括死者)为描述对象,尤其是含有侮辱、诽谤成分的内容,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影视创作者需要自觉遵循道德责任,小心翼翼地处理改编作品的内容设计。例如,《霍元甲》一案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北京高院的判决认为,虽然影片在某些方面并没有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但在改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后人和受害者家属的感受,尊重他们的情感利益。这一表态在当下,仍是临界法学与道德评判的结合点。
理念与共识的形成
为了完善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的法律与道德边界,应建立起产业内部的伦理规范。制作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应该尊重与保护真实角色的名誉和情感利益,并在脚本创作阶段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道德指摘。同时,也可借此机会提升整个行业的审查标准,让创作者在艺术追求的同时,承担起更全面的社会责任。
观众作为接受者,同样可以通过社交传达对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反馈,促进作品质量的提升。在这一过程中,良性的互动为影视市场带来新鲜的动力,同时也对社会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涉及的法律与道德界限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面对情感与责任的交织,创作者应该时刻保持谨慎,为了艺术而创作的同时,也应关注那些因故事受到影响的人的感受。唯有如此,才能在人性与艺术的交汇点上,追求更高层次的创造与完整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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